⒈ 唐宋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。
⒈ 唐 宋 时高级官员兼任较低职务之称。
引宋 曾巩 《福州奏乞在京主判闲慢曹局状》:“伏望圣慈悯惻,以臣老母见在京师,与臣一在京主判閒慢曹局差遣,或就移近京一便郡,庶便亲养。”明 王鏊 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:“宋 初承 五代,三省无专职,臺省寺监无定员,类以它官主判。”
主判的拼音是:zhǔ pà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