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行捐纳制,士民捐资取得官员资格后,再出一笔费用,指定到自己希望的省分去候补,叫“指省”。
⒈ 清 代行捐纳制,士民捐资取得官员资格后,再出一笔费用,指定到自己希望的省分去候补,叫“指省”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五四回:“姓 赵 的到了 山东,去拜那姓 朱 的老把弟,説是已经加捐了同知,办了引见,指省 江苏。”《中国现在记》第八回:“他就託人替他在省城賑捐局里捐了一个府经,指省 山东。”
指省的拼音是:zhǐ shě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