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代明矾生产运销的法规。
⒈ 宋 代明矾生产运销的法规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七》:“知 庆州 王广渊 言:‘ 河东,矾为利源之最,请 河东、京东、河北、陕西 别立矾法,专置提举官。’”
矾法的拼音是:fán f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