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枉法减轻处刑或使无辜者受害。
⒉ 谓冤枉无辜或放纵有罪者。
引《晋书·李憙传》:“法者,天下取正,不避亲贵,然后行耳,吾岂将枉纵其间哉!”孙中山 《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》:“擅用职权,漫施笞杖之刑,致多枉纵之狱者,甚为有司不取也。”
引清 林则徐 《严办烟案栽赃人犯片》:“总期法无枉纵,罪当情真,庶足折服人心。”
枉纵的拼音是:wǎng zò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