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一同商议。
⒉ 特指中人,为双方介绍、作证之人。
引《宋史·职官志一》:“开宝 六年,始詔 居正、餘庆 於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二回:“集上人家,凡有公事,就在这庵里来同议。”
引《初刻拍案惊奇》卷十:“立婚约 金声。同议友人 张安国 李文才。”
同议的拼音是:tóng y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