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送交有关部门审问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杀亲属》:“延祐 二年八月×日,承奉行省札付来呈 建寧路 归勘到 李孙 砍死妻 蔡佛姑。”《明律·户律·盐法》:“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、巡检司巡获私盐,即发有司归勘,各卫门不许擅问。”
⒈ 审问。
引《永乐大典戏文三种·小孙屠·第一一出》:「枷收了,明日要归勘。」
归勘的拼音是:guī kān