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代人妄兴诉讼,谓之“客诉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后周太祖广顺二年》:“辛亥,敕:‘民有诉讼,必先歷县州及观察使处决……所诉必须己事,毋得挟私客诉。’”胡三省 注:“事不干己,妄兴词诉,谓之客诉。”
客诉的拼音是:kè s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