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因罪而被罚迁徙。
引《史记·南越列传》:“秦 时已并天下,略定 杨越,置 桂林、南海、象郡,以謫徙民,与 越 杂处十三岁。”《魏书·刑罚志》:“汉武 时,始启 河 右四郡,议诸疑罪而謫徙之。”宋 王安石 《送董伯懿归吉州》诗:“我来以丧归,君至因謫徙。”吴晗 《朱元璋传》第一章二:“被地方官寻个题目,谪徙到 广平府 永年县 (今 河北 永年 )居住。”
谪徙的拼音是:zhé x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