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佛教语。谓使有情得同等类似果报之因。
⒉ 谓众人皆能辨别。
引《俱舍论》卷十五:“二由弃捨众同分故者,释由命终。”
⒉ 谓众人皆能辨别。按,实、德、业指事物的实体、属性与名称三方面。
引章炳麟 《国故论衡·辨性下》:“然则名言之部,分实、德、业使不相越,以实、德、业为众同分。”原注:“凡人思慧皆能别之,故曰众同分。”
众同分的拼音是:zhòng tóng fēn